当前位置:首页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区政府工作部门>长治市屯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乡村e镇
| 索引号:000014349/2023-4415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9-05 |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商务发展中心 | 主题词:县域商业建设 |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9-05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引入第三方机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作实施计划,区商务发展中心(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统一验收;已完工项目的实施单位也可根据“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原则,申请提前验收。项目实施单位需准备如下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实施单位承诺书;
2.项目自评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及下一步计划等;
3.项目投资明细表,附采购合同、招标比价文件、竣工决算报告、发票、付款凭证等;
4.项目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
5.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二)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开展造价评审和审计,出具相关报告。重点审核投资支出合理性和真实性,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真实性无法核实等的投资。
(三)第三方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现场验收,结合造价评审和审计结论,进一步现场核实,重点审核项目建设进度、运行情况、成效情况等,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已全部建成完工,相关投资真实有效,已发挥较好成效或预期成效明显的,视为验收合格。
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向区商务发展中心(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的;
(二)项目建设尚未完工且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造假或严重失真的;
(四)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纠纷),可能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标准和目标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六条 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合格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
(二)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如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的,则取消对项目的支持,已经预拨付该项目的支持资金须全额退回。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项目验收申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