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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0106 | |
发文字号:屯政办发〔2024〕37号 | 发文时间:2024-08-10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治市屯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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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发布日期:2024-08-10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区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现将《长治市屯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屯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区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长治市屯留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突发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与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长治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治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执行。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长治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执行。
与水和大气等环境污染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长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协作,依法科学、高效处置,分级分区、精准施策,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具体见附件1)。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卫体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卫体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武警屯留中队中队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卫体局、区发改科技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中心、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医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红十字会、区林业局及事发地乡镇、街道、中心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及时研究对成员单位进行补充调整。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区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控制工作,制定公共卫生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区级层面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等措施,指导协调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预防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审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稿;确定IV级事件的级别,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达到或超过III级突发事件向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建议。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体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公共卫生事件灭消行动,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指导乡镇、街道、中心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工作。
2.3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传达区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单位办理区外应急救援等协调事宜,向上级政府报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对指挥部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指派或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区外参与救援人员、善后处置人员接待工作。
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引导正确舆论导向,保证信息透明度;配合卫体局做好群众防病知识的新闻宣传与报道,提高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区卫体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卫生应急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应急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相关治安事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卫体局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必要时协助进行密切接触者追踪;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车辆通行。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区财政局:确保区级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区发改科技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开展对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响应处置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处置;做好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负责对药品、疫苗等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及相关药械的监管。
区民政局:负责事件所涉及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协调做好其他善后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应急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置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应急救援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屯留中队:负责本中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区垃圾、粪便处置设施建设,提高环境卫生设施水平。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措施。
区文旅局:负责制订全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标准和措施;坚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2.4 专家组
区卫体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院前急救、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精神卫生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区卫体局确定,专家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卫体局办公室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体局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区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或启动哪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5 指挥部分组及职责
为便于指挥,协调应对,确保我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工作处置有力,实行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动协作机制,具体分组分工如下:
2.5.1 综合协调组
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卫体局、区文旅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督导强化重点领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测;开展信息互通、技术互援,会商共识,协同施策,防范化解较大公共卫生风险;组织实施部门间综合研判,向指挥部及办公室提出预警、响应、发布的相关意见、建议和策略、措施;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5.2 防控救治组
由区卫体局牵头,各医疗卫生机构、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红十字会、区医保局、武警屯留中队配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措施,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溯源和病原(媒介)调查排查,实施防治效果动态评价,并向指挥部提出强化或调整有关措施的意见、建议;组织和指导参与处置人员实施个人防护;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应急培训;协调、解决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的困难、问题;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5.3 交通场站组
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区卫体局配合,负责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落实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测温等必要措施;妥善实施场站发现有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转运;协助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5.4 市场监管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区卫体局配合,按照“早部署、早动员、早落实、早见效”的原则,重点落实好集贸市场管理,强化环境卫生清洁整治;严厉打击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5.5医疗物资保障组
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中心、区卫体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负责统筹和协调医疗应急物资的供需、生产、储备、调拨、运输等事宜;提出必需医药物资的应急储备和采购计划;筹措资金,提供资金保障;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5.6生活物资保障组
区发改科技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配合,负责统筹和协调必需生活物资的供需、生产、储备、调拨、运输等事宜;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5.7宣传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网信办、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体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5.8社会治安组
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网信办、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文旅局、区应急局、武警屯留中队配合,负责密切关注和及时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社会治安事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卫体局对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等进行追踪;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车辆优先、快速通行;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监测
医疗机构、疾控中心要根据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的建设要求,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体局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开展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等监测,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监测。
区教育局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落实日常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制度等。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所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开展畜兽间和暴露环境的病原学、血清学监测。
3.2 预警系统
区疾控中心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监测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专家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做出预警分析,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预警级别。
3.3 事件报告
3.3.1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报(首次报告)、续报(进程报告)和终报(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报
(1)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续报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2 报告原则
初报要快,续报要新,终报要全。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发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报告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卫体局报告。
区卫体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尽快做出研判,在1个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同时向长治市卫健委应急办报告,由长治市卫健委请示长治市应急指挥机构向全区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并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并保护现场,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信息报告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简要报告,1个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对于期限较长的突发事件,可逐日报告当日情况。报告主要内容:事发地名称、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伤亡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以及目前的处置情况等。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详见附件1)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
I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I级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V级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 应急响应
5.2.1 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经专家组会商研判,确认达到IV级时,应立即报请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宣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迅速进入临战状态,区指挥部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 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发生III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立即宣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指挥各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之后,区指挥部协调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处置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区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宣布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置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以及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
区政府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区、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乡镇、办事处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国务院卫健委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卫体局报告。区卫体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区卫体局和交通运输局,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6)加强旅游管理。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和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7)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乡镇、办事处以及村委会(社区)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体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8)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指定专门医疗救治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发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现的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9)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处置能力。
(10)督察与指导。区指挥部对全区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11)发布信息与通报。区卫体局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
(12)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3)组织对外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
(14)维护社会稳定。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科技局等机构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5)进行事件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5.4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属Ⅳ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区指挥部宣布终止Ⅳ级响应,并通报相关部门。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体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长治市卫健委。
6.2 抚恤和补助
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7.1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置费用等。
7.2 物资保障
7.2.1 建立区政府常规储备库及临时应急储备库
区政府常规储备库由区发改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区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区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区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3天内我区疫点处置应急物资需求,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区发改科技局、区卫体局、区财政局联合确定。
7.2.2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计划,结合各自实际,做好物资储备工作。(详见附件3)
7.2.3 物资供应
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骨干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的生产基地,优先保证各种生产要素供应和供水供电等外部条件。
7.3 技术保障
7.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
区卫体局负责建立突发卫生事件专家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组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响应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7.3.2 应急医疗卫生队伍
区卫体局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等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常备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常备队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7.4 演习演练
区卫体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体局牵头编制和修订,并负责解释。当有关法律法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区卫体局牵头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