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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5-07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应急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入企检查活动办法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6-05-07

长治市屯留区应急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入企检查活动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入企检查方式,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入企检查活动(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企检查活动基本规范和要求

(一)入企检查活动。本办法所称入企检查指屯留区应急管理局所属股室对企业开展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督导检查、调查核实等活动。

执法检查:包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明确的检查任务。

督导检查:包括专项整治和关键时期组织开展的督促指导检查。

调查核实:包括事故调查,上级交办、群众举报、舆情反映和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入企调查核实的;根据企业申请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验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入企检查不包括以下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开展的常态化矿山巡查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部门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开展的帮扶指导、调查研究等活动。帮扶指导应报经区政府同意,并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调查研究应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应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避免“过场式”的无效调查研究。

以上入企活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作为问题线索交由本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二)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原则上1家企业对应1个层级的监管主体,上级部门可以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工作计划对本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与本部门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交由本部门依法查处,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科学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屯留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类分级监管、联合执法检查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并于3月底前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需要开展专项检查的,应当制定专项检查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四)严格控制入企次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前,通过“扫码入企”等方式查询监管对象年度接受入企检查情况。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以下频次规定:

1.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

2.工贸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3.洗选煤和煤层气抽采企业:按照工贸领域企业执行。

4.督导检查:每年每企累计不超过3次。

5.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开展。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入企检查活动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移交本部门有关股室处理,后续的案件调查、文书送达、复查验收、“回头看”、“一件事全链条”等行为记作1次入企检查活动。

(五)优化检查方式。本部门涉及行业安全监管的股室应当每年度向长治市应急管理局汇报入企检查计划,最大可能实现“进1次门、查多项事”。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邀请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本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开展入企检查活动时,应当相互沟通联合开展,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六)探索“企业安静期”制度。根据屯留区人民政府“企业安静期”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安全监管实际,探索落实“企业安静期”相关制度。

(七)坚持入企“一报告双报备一通知一公示”

1.“一报告”:各类入企活动(包括入企检查、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常态化矿山巡查、帮扶指导、调查研究等),均应在每月20日前向本部门内设执法监督机构报告下月入企计划,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执法监督机构汇总并抄送派驻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本部门办公室;计划外陪同上级“督、检、考”及其他急需入企活动的,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开展,入企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本部门内设执法监督机构补报。

2.“双报备”:各类入企活动,均应在入企前向本部门内设执法监督机构和办公室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入企时间、事由、人员等,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入企,办公室根据入企报备单派遣公务用车。

3.“一通知”:开展入企检查活动时,应当向企业交付入企通知书。

4.“一公示”:开展入企检查活动时,应在企业醒目位置张贴入企检查监督公示,并告知企业要按期反馈入企检查监督反馈卡。

(八)规范入企前的准备,科学确定检查内容。入企检查前要按照批准的检查任务,依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晋应急规发〔2025〕2号)和《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5年版)》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和程序,结合企业特点,突出重点人员、主要资料、重点场所部位、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环节等,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和必查内容。帮扶指导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严格行政执法流程和文书归档。本部门所有股室入企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在“互联网+”系统同步进行,文书归档执行谁制作谁归档,每次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所有文书材料组成完整案卷。

二、规范现场行政行为

(一)严格遵守规定。入企检查时,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关于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的要求,严格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行政执法人员佩戴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入企行为全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二)精准实施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要落实好轻微违法免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三个清单”,对检查发现的“屡改屡犯”、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等行为要依法移送行政处罚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公开曝光、追责问责、“一案双罚”。对应当提请关闭的,依法提请关闭。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程使用执法系统。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全程使用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规范填报和上传执法文书、音像资料等内容,严格执法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时效性、规范性。

(四)坚持逢查必考。行政执法检查时,原则上凡查必考,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现场随机抽考、集中答题、作业实操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重点岗位人员是否掌握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是否清楚所涉风险及防护措施,是否按规操作等。

(五)坚持执法普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宣传教育贯穿到执法、检查等入企活动中,开展“说理式”执法,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帮助企业消除隐患问题,增强企业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和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

(六)健全违法行为移交机制。本部门各内设股室在工作中发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留存证据,明确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依法先行固定提取相关证据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证据等所有资料报本部门内设的执法监督机构,由部门内设执法监督机构统一移交长治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屯留大队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优化监管模式

(一)推行远程监管。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实施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并定期分析研判,采取针对性措施,逐步提升非现场监管比重,减少现场检查对企业的干扰。

(二)加强专家指导。充分利用区政府购买的安全生产专家服务,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服务,为监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提升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专家指导服务应满足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晋应急规发〔2025〕2号)要求,隐患整改要求要具体到国家标准或法律法规的条、款。

四、提升监管效能

(一)加强执法保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着力提升安全监管能力,为安全监管人员提供工作所需装备和防护用品,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升预防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二)多措并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综合运用专项监督、重点监督等方式,采取明查暗访、行政执法情况评估、案卷评查、满意度测评、考核评议等措施,狠抓落实,既要有效解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问题,也要确保行政执法到位。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录入”原则,所有行政检查都要直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平台。

(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针对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要依法主动申请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公示或公开。

(五)实施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登记报告制度。本部门内设股室要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登记报告制度》(长应急函[2024〕139号),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电话、书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行政执法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并及时上报本部门党委。

(六)企业权利义务。企业要对本部门开展的入企检查活动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全部彻底整改。对本部门不按本规定开展入企检查活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派驻本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检举报告。

(七)科学追责问责。本部门各股室要加强对落实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或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提醒、警示约谈等方式进行纠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权限进行追责问责。对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入企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后,企业仍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规定免予问责或减轻追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长治市屯留区应急管理局入企报备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