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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1893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8-18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烟草专卖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6-08-18
有效性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长治市屯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切实提升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长治市屯留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长治市屯留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依规、布局合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规划基本原则

第五条  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经过征求意见、听证、备案、公布实施合理布局规划,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布局模式,制定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三)服务社会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总体上坚持适度从宽,同时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过于稠密。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未成年人保护、民生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所在辖区内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要坚持均衡发展、动态管理,确保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适时评估规划的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公布后实施。

(五)尊重历史原则。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合理化规划标准

第六条  规划方式:屯留区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距离控制模式、总量控制模式、总量控制+距离控制模式,分别对屯留区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七条  卷烟零售点距离控制模式的标准如下:

(一)屯留区区政府、镇政府、乡政府、开发区政府、工业(矿)区所在地的主要街、道、路、巷,所设置的零售点与周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二)除(一)以外的区域,所设置的零售点与周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

(三)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网吧、台球厅、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的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设定为200米。

第八  特殊市场单元总量控制模式标准如下:

特殊市场单元包含以下区域:企业园区内、火车站、汽车站、高速服务区等公共交通枢纽点、旅游景区、大型公园内部,展览馆、监狱、看守所内。

(一)企业园区内

企业园区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园区对内销售的区域。企业园区内根据职工总人数设置卷烟零售点,园区内职工人数3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

(二)火车站、汽车站、高速服务区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以及旅游景区、大型公园内,最多分别可设置3个卷烟零售点

(三)展览馆、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第九条  特殊市场单元总量控制+距离控制模式标准如下:

(一)居民小区内

对居民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按200户计算。每增加2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同时要与其他零售点间距离在50米以上。

(二)集贸市场内

农贸市场、综合市场内卷烟零售点设置标准如下:以市场固定商铺总户数为基数,每20户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商铺户数不足20户的,按20户核算。同时,市场内各卷烟零售点之间距离在30米以上。

(三)大型商场、酒店、购物中心

酒店、宾馆(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度假村、旅游景区、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距离不小于50米

(四)旅游景区、度假村、特色小镇

度假村、旅游景区、特色小镇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且距离不小于50米

第十条  特殊市场单元所指的内部为该市场单元内部且不临街的经营场所,特殊市场单元外围临街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场所按本规定中第七条卷烟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不同特殊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独立计算。

第十一条  可以放宽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数量、间距标准限制:

(一)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

1、“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无业或无稳定收入来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不受合理布局标准限制的优惠政策,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2、对退役军人、持有残疾人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发证机关辖区内或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并为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网上申请指导、上门收取申请材料等便利服务。

(二)原址新办

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持证户。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对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原持证户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单元格总量限制。

(三)异地新办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六个月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的,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包括但不限于行人进出通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范围内的持证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一年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四)政策扶持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品牌连锁便利店。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对前述对象放宽。

第四章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包括但不限于行人进出通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范围内;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 经营相关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设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总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  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我市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根据市场区域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配置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雪茄烟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模式,烟草制品零售点与雪茄烟零售点不作为相互间距测量的参照点。雪茄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变更许可范围,屯留区设置雪茄烟零售点不超3个,如增加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许可范围的,应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要求审批办理。

第十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 、“以内”、“不小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满”,均包括本数。

十六  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卷烟 市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十七  本规划方案由屯留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十  本规划自2026年9月1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有《屯留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屯烟法{2024}8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长治市屯留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划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