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屯留旅游老爷山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示公告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6-0172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1-16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6-01-16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范围:北至滨河南路及绛河西莲村段南,南至嶷山东西大街,西至禹王南北路及刘家坪村以东区域,东至东环路、久安路(含以上5条线路)。

(二)以下重点林区乡镇(中心)及部分防火重点村、重点林区周边为禁止燃放区域:   

1.张店镇、西流寨综合服务中心、上莲综合服务中心所辖区域范围内;

2.吾元镇吾元村、丰秀岭村、醋柳脚村、罗村、西岭村、甘草滩村、三交村、东坡村、宋家沟村、老庄沟村、秦家村、张家沟村;丰宜镇南岭村、陈郝庄村、西丰宜村、箭和村;河神庙乡柏盛村、庙儿沟村;余吾镇原墙则村、原洞沟村、原二仙头村;路村乡原姜家庄村;以上村所辖区域范围内。

3.嶷神岭、白云山、王墓岭等林地及林缘500米范围内。

(三)除划定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文物保护单位及图书馆、电影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5.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单位,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6.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预警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品类

(一)区域范围

1.在主城区内划设3处限制燃放区域:(1)拯民路彩虹桥南至嶷山东大街丁字口(两侧50米范围内);(2)滨河南路以北至西河北、东河北村南;(3)久安路麟绛人民公园广场。以上区域允许限时、限类、规范燃放烟花爆竹,须避开树林、苗圃及建筑物。

2.全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燃放时间。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燃放品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二)严禁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投射、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三)严禁在建(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七)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中心)要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范畴,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监督。

(二)区公安、住建、应急、市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旅、消防、城管执法、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要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禁止燃放区域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