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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371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7-09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档案局 长治市屯留区档案馆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档案局 长治市屯留区档案馆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7-09

长治市屯留区档案局 长治市屯留区档案馆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深入挖掘、抢救和保护散存于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丰富馆藏资源,加强地方档案资料的研究和交流,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服务全区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DA/T96-2023《档案征集工作规范》等行业标准,长治市屯留区档案局、长治市屯留区档案馆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各类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收藏有涉及本区相关档案资料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和普通民众。

二、征集范围

(一)红色档案资料

1.反映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对党组织建设、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和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资料、照片、音视频等档案资料。

2.各个革命历史时期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劳动模范的生平事迹、入党资料、回忆录、传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证件、获奖证书等,以及革命活动中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录音、录像等资料。

3.各个革命历史时期不同版本的党章、证件、证书、布告、题词、地图、宣传品、牌匾、签名、票据、徽章、胸章、肩章、服装及旗帜、会标、奖牌、战利品、战斗用具、纪念品、工作用品、慰问品等实物档案。

(二)重大事项档案资料

4.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和区各项中心工作,以及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工程等重点领域形成的文字材料、照片、实物、声像等档案资料。

5.省部级以上领导人来屯留视察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信函、照片、音视频及其它实物档案资料。

(三)地方特色档案资料

6.反映屯留各个历史时期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形成的各种文书、典章法规、官民文契、报刊传单、旗帜印章等档案资料。

7.反映屯留各个历史时期的百姓生活、地域地貌、民风民俗、民族宗教、城市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胜古迹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图书、刊物、画册、手稿、信札、商标、广告、地图等,以及相关的电报、嘉奖令、图表、往来文书、印章和各种年谱、家谱、墓志、碑文、契约、证照、货币、票证等地方特色档案资料。

(四)名人档案资料

8.反映屯留各个历史时期,屯留籍或在屯留境内工作、学习、生活过,并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重要人物、历史名人、知名人物在屯留活动时期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保存价值的讲话稿、题词、自传、信函、日记、学历证书、回忆录、著作、研究成果、艺术作品、证书、照片、录音(像)等资料及实物。

(五)荣誉档案资料

9.反映屯留各单位、各行业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活动中,荣获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获得的证书、奖杯、牌匾、录音(像)及其他实物档案资料。

(六)其他档案资料

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征集方式

(一)自愿捐赠。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可组织收集相关档案资料后以组织、团体名义统一捐赠,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捐赠档案经过鉴定后由区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寄存代管。对于确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人不愿捐赠和出售的,经双方协商,区档案馆可提供寄存保管服务,不收寄存费。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寄存者,寄存者享有优先使用权及能否准许他人利用的决定权。

(三)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档案所有人不愿意以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协商,在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复制费用由区档案馆承担。

四、征集时间

即日起,长期有效。

五、说明事项

(一)通过各种方式征集进馆的档案,其所有单位、团体和个人应保证档案资料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

(二)征集的所有档案资料均须提供简要说明,注明时间、地点、内容、人物、事件、历史背景,其中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

(三)对捐赠档案资料的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四)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各团体及有关个人通过来电、来函、来访及网络平台等方式联系区档案馆,洽谈征集具体事宜或提供征集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长治市屯留区档案局   长治市屯留区档案馆

联系人:   付科长   申主任

联系电话:0355—7528087

邮 箱:tlxdand@163.COM

地 址: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屯玉路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