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础信息公开>政策文件
索引号:000014349/2024-26740 | |
发文字号:屯政办发〔2024〕17号 | 发文时间:2024-05-31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农村自建房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屯留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5-31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屯留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屯留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区农村自建房建设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1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7号)、《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自建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本办法中,涵盖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农村自建房。限额以下农村自建房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二层以下(含二层)、结构构件跨度小于6米的自建房;其他农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上自建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户,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第五条 新建农村自建房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六条 农村自建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第七条 农村自建房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八条 农村自建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房层数应优先考虑二层,严禁超过三层,确需修建三层时,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面积在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时不予补偿(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标注);
(二)二层自建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三层自建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建筑室内外高差住宅不超过0.45米,非住宅不超过0.6米;
(三)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本户地界。
第九条 新申请宅基地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规划审批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合法来源宅基地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二)农村自建房承诺书,就符合规划、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面积等事项作出承诺;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五)四邻同意建设书面意见及视频资料(翻建房屋与原房屋建设尺寸一致的,无需四邻签字确认)、原房屋照片。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后,递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核并在村委会公示栏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乡镇、街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编制限额以下农村自建房通用设计图集,注重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供农村村民免费使用。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上农村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日常监管。限额以下农村自建房,可以选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通用图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上农村自建房,建房户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线下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无需提供);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建房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单位资质、相关人员的资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责任人接受授权意见书,建房人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承诺书,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建房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房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质量承诺书。
第十六条 农村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限额以上的农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分别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规划认可和质量验收,建房户凭规划认可意见、质量监督报告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线下申请竣工验收备案;限额以下的农村自建房,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和利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村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屯留大队负责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沿临主次干道两侧自建房的巡查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