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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5424 | |
发文字号:屯政办发〔2024〕16号 | 发文时间:2024-05-28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补偿标准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础、公益类设施工程(管线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5-28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区基础、公益类设施工程(管线铺设)顺利进行,同时,为全面保障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临时用地补偿办法如下。
一、补偿对象
临时占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或土地使用权人(单位、个人)。
二、临时占地范围和恢复时间
临时占地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确定,不得超出必要范围,确保对被占用土地的影响最小化。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在最短时间给予恢复。
三、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精神,屯留区亩产值标准为:城市规划区1594元/亩,东部平川区1599元/亩,中部丘陵区1395元/亩,西部山区1375元/亩。按照以上标准拟定临时占地补偿标准如下: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区亩产值标准(第一年)+700元(第二年土地恢复期)+区亩产值的三分之一(第三年土地恢复期)。补偿产值按四舍五入计算。即城市规划区2825元/亩,东部平川区2832元/亩,中部丘陵区2560元/亩,西部山区2533元/亩。
四、工作要求
(一)临时占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确定临时占地之日起不得进行抢种抢栽、私搭乱建,违者不予补偿。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临时占地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法予以处罚追究。
(三)临时占地结束后,由施工方负责恢复耕种条件。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