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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5424
发文字号屯政办发〔2024〕16号 发文时间2024-05-28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补偿标准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础、公益类设施工程(管线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5-28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础、公益类设施工程(管线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区基础、公益类设施工程(管线铺设)顺利进行,同时,为全面保障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临时用地补偿办法如下。

一、补偿对象

临时占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或土地使用权人(单位、个人)。

二、临时占地范围和恢复时间

临时占地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确定,不得超出必要范围,确保对被占用土地的影响最小化。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在最短时间给予恢复。

三、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精神,屯留区亩产值标准为:城市规划区1594元/亩,东部平川区1599元/亩,中部丘陵区1395元/亩,西部山区1375元/亩。按照以上标准拟定临时占地补偿标准如下: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区亩产值标准(第一年)+700元(第二年土地恢复期)+区亩产值的三分之一(第三年土地恢复期)。补偿产值按四舍五入计算。即城市规划区2825元/亩,东部平川区2832元/亩,中部丘陵区2560元/亩,西部山区2533元/亩。

四、工作要求

(一)临时占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确定临时占地之日起不得进行抢种抢栽、私搭乱建,违者不予补偿。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临时占地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法予以处罚追究。

(三)临时占地结束后,由施工方负责恢复耕种条件。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图文解读:关于基础、公益类设施工程(管线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