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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52335 | |
发文字号:屯政办发﹝2023﹞27号 | 发文时间:2023-09-18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医疗保险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预收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9-18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预收征缴工作自2023年9月1日起全面展开,为做好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其他特殊政策情况咨询区医保经办机构。
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可到区医保经办机构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保登记。已办理过参保登记但姓名、身份证号、参保地发生变更的,应在缴费确认完成前及时到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变更。
新生儿出生当年应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当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出生的新生儿错过集中缴费期(2023年9月1日—12月25日)的,可于2024年3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参保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集中征缴期间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
三、缴费标准
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2023年预收2024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人员类别 |
2023年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 |
2024年个人缴费标准380元 | |
医疗救助资助 |
个人缴纳 | ||
普通人员 |
640元 |
0元 |
380元 |
稳定脱贫人员 |
0元 |
380元 | |
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抚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 |
380元 |
0元 | |
低保人员 |
304元 |
76元 | |
返贫致贫人员 |
342元 |
38元 | |
脱贫不稳定人员 |
640元 |
280元 |
100元 |
边缘易致贫人员 |
280元 |
100元 | |
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
280元 |
100元 |
人员类别 |
2023年各级财政 人均补助标准 |
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资助 |
个人缴纳 |
1、2级重度残疾人 |
640元 |
304元 |
76元 |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省监管局关于支持和规范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通知》(晋医保发〔2022〕1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80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6〕24号)文件精神,并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寿战略合作协议,深入推进城乡居民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支持参保群众及有条件的村(社区)为居民投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晋康保”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晋康保”分为基础版88元、尊享版128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可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收缴同步生效,以增强人民群众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四、特殊缴费
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100%。继续做好分类资助参保,高度重视脱贫人口参保缴费,加强信息共享,会同区乡村振兴、民政、税务等部门以及驻村帮扶队伍,加大政策宣传和动员参保力度,落实动态参保要求。以相关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为基础,全面掌握异地参保、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服刑、死亡、迁出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并及时通报当地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对不属于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对象标准资助,资助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
乡村振兴中心、民政、残联、卫体、退役军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实本部门管理对象中资助参保对象信息,并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比对信息,以防漏报漏保或重复资助参保。各部门尽早将资助情况通知到被资助人,被资助人一旦办理正常缴费,将无法办理特殊缴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由于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逐年提高因素和资助参保政策变化的影响,征缴工作将面临新的困难。为不影响下年度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在今年参保缴费工作中,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把参保缴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要强化各村、社区按照户籍人口及常住人口建立好台账,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责任到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坚持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层层抓落实,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研究、及时解决,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持续、稳步、顺利开展。
(二)加强联动,合力推进。税务、医保部门要积极沟通对接,加强参保缴费业务衔接协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顺畅。税务部门要在业务厅设立居民医保现金缴费处,方便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和银行卡缴费的群众缴费。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开展财政资助特殊人群的信息比对核实和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户籍信息对比工作。有关部门将资助参保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它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三)强化宣传,应参尽参。医保、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卫体、教育、退役军人局等部门要积极落实本部门管理对象的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做好本部门管理对象参保动员工作[民政部门: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乡村振兴部门:稳定脱贫人员、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残联部门: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卫体部门:重度精神病人及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教育部门:在校高、中、小、幼儿学生;退役军人部门: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重点做好特殊人群的参保动员,确保特殊人群100%参保。各有关单位要采用公众号、电视、报纸、宣传单等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策,把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讲清楚、财政资助参保政策新变化讲明白,确保困难群众依规享受财政资助,确保管理对象100%参保。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辖区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同时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外来人员等群体的政策宣传,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城乡居民自觉自愿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四)强化监督,严肃追责。从11月份开始、每周区税务局对各乡镇、街道参保进度、未参保人员明细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办会同区税务、区医保部门成立督察组,每月定期到各乡镇、街道进行督查,对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