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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8833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2026〕015006号 | 发文时间:2026-08-13 |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 |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8-13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长环罚〔2026〕015006号
当事人名称:屯留县元亨新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GR****2
地 址:屯留区上村镇上村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对你公司投诉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院内露天堆放泥煤,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密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6年7月3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露天堆放泥煤,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密闭的违法行为。
2、2026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露天堆放泥煤,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密闭的违法事实。
3、2026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屯留县元亨新升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4、2026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长治市屯留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屯留县元亨新升商贸有限公司储煤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要求你公司物料应进棚密闭。
5、2026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屯留县元亨新升商贸有限公司进货登记表,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的泥煤量。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泥煤、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罚告〔2026〕015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泥煤、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公司为微型企事业单位,按-1%裁量;物料类型为煤炭,按14%裁量;排污去向为工业区和其他地区,按3%裁量;物料储量大约2万吨,按15%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按8%裁量;近两年内有两次环境违法行为,按5%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按2%裁量;已停止违法行为未进行改正,按8%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共计54%,合计对你公司处罚金额5.4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肆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