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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罚〔2026015004

当事人名称:山西高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KW****3

    址:屯留区余吾镇东邓村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原料库南侧露天堆放有煤矸石,约80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露天堆放煤矸石的违法行为。

2、2026年3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露天堆放煤矸石的违法事实。

3、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针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我局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为初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测量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堆存面积小于200平方米,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改正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及时进行了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晋环规﹝2025﹞4号)首违不罚中大气污染类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今后要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开展相关活动,确保配套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