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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847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4-16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6-04-16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环罚〔2026015002

当事人名称:长治市路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K6****F

    址:长治市屯留区李高乡高头寺村东

2026年1月2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2025年年度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6年1月2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2025年年度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

2、202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2025年年度执行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我局于20264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告202601500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以1.7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壹万柒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6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