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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548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3-11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6-03-11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环罚〔2026015001

当事人名称: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855****0

    址:屯留区渔泽镇

2026年1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公司投诉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放于东古村北后山的矸石,未采取防燃措施发生自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6年1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矸石未采取防燃措施发生自燃的违法行为。

2、2026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矸石未采取防燃措施发生自燃违法事实。

3、2026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 、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我局于2026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告202601500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1、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类型为未采取防燃措施自燃的,按13%裁量;2、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物料类型为煤矸石,按照13%裁量;3、排放去向,根据询问笔录处于东古村的荒沟内,属于工业区和其他地区,按照3%裁量;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调查询问笔录可知从2025年12月17日到2026年1月9日,不足一个月,按照4%裁量;5、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按照3%裁量;6,根据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已积极采取防燃措施,已停止违法行为,未进行改正,按照7%裁量;7、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根据一次有效投诉属于轻微,按照3%裁量;8、根据你公司的财务报表证明你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按照4%裁量;地区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按0%裁量,共计50%,合计对你公司处罚金额5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