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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3641
发文字号长环罚[2025]015005号 发文时间2026-02-10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6-02-10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屯留县延河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66238****N

地     址:屯留区河神庙乡姚家岭村南

2025年12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于2025年5月已停止建设;2.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该项目综合利用煤矸石约81万吨,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委托长治市俱进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土方测量,测量结果该项目已回填煤矸石1301574.41吨,处置能力增大约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建设规模发生了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违法行为。

2、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违法事实。

3、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4、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屯留县延河洗煤有限公司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土方测量计算测绘报告》,证明该项目已回填煤矸石1301574.41吨。

5、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屯留县延河洗煤有限公司关于核实姚家岭存煤矸石填沟造地投入资产价值洗煤资产评估报告》(晋万佳立信评报字【2025】第0210号),证明该项目规模扩大后的总投资额为510.5958万元。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罚告〔2025〕0150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3项,项目涉及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书(非生产型),按13%裁量;根据原81万吨规模的建设项目环评显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按照0%裁量;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该项目建设进程属于主体建设阶段,按照3%裁量;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项目现已停止建设,未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按照5%裁量;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属于轻微,按照1%裁量;根据公司的企业证明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公司为微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地区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按0%裁量,共计19%,裁量百分比小于20%,按照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进行计算罚款。根据《屯留县延河洗煤有限公司关于核实姚家岭存煤矸石填沟造地投入资产价值洗煤资产评估报告》(晋万佳立信评报字【2025】第0210号)中对规模扩大后的项目评估总投资额为510.5958万元,百分之一为5.105958万元,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中对罚款金额要求按千元计算,且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最小比例原则,合计对你公司处罚金额5.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壹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