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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3258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12-29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12-29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罚〔2025015019

当事人名称:山西瑞聚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7YL****C

    址:屯留区渔泽镇岗上村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针对投诉举报问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储煤棚已建成,堆存有煤,未填报排污许可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储煤棚已建成,堆存有煤,未填报排污许可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

2、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公司存在储煤棚已建成,堆存有煤,未填报排污许可登记信息的违法事实。

3、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4、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你公司属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5、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填报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针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我局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晋环规﹝2025﹞4号)之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填报排污许可登记信息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今后严格按照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信息,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