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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3066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2-08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12-08 |
长环不罚〔2025〕015017号
当事人名称:长治市三耐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78104****0
地 址:屯留区康庄工业园区
2025年9月1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危废暂存间暂存的废机油桶和废油漆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5年9月1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危废暂存间暂存的废机油桶和废油漆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2、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危废暂存间暂存的废机油桶和废油漆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3、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量。
4、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5、2025年9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及2025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危废暂存间暂存的废机油桶和废油漆桶已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针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我局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年产生危险废物量在1吨以内,并且在当日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晋环规﹝2025﹞4号)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立即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遵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