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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818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1-06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11-06 |
长环罚〔2025〕015020号
当事人名称:屯留县兴旺彬烨钙合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殷*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55414****H
地 址:屯留区渔泽镇东古村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反馈你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1.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2.你公司环保竖窑废气排放口于2023年10月安装一套自动在线监控设备,2023年11月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网,至今未完成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未完成验收工作的违法行为。
2、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未完成验收工作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4、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罚告〔2025〕0150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裁量取值,你公司为小型企事业单位,按 -2%裁量;违法行为类型为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验收工作,按7%裁量;废气去向为工业区按3%裁量;废气类别为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按9%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天以上,按10%裁量;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单位按5%裁量;已停止违法行为未进行改正,按4%裁量;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2%裁量,共计38% ,由于你公司是冶金类重污染行业,在裁量表计算数额7.6万元的基础上上浮10%, 合计对你公司处罚金额8.3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捌万叁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