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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763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0-30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10-30 |
长环罚〔2025〕015014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潞安羿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66863****8
地 址:屯留区路村乡王村村南
2025年9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走航车发现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对冷鼓工段酸洗塔洗涤液采用PH试纸测试pH值大概为9,呈碱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5年9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冷鼓工段酸洗塔洗涤液呈碱性的违法行为。
2、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冷鼓工段酸洗塔洗涤液呈碱性的违法事实。
3、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罚告〔2025〕0150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裁量取值,你公司为大型企事业单位,按 2%裁量;违法行为类型为已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按14%裁量;排污去向为工业区按4%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按7%裁量;两年内违反次数为一次,按3%裁量;已停止违法行为且进行改正,按0%裁量;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2%裁量,共计32% ,合计对你公司处罚金额6.4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陆万肆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