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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1406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8-19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8-19 |
长环罚[2025]015004号
当事人名称:屯留县延河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66238****N
地 址:屯留区河神庙乡姚家岭村南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进行煤矸石填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2、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无证排污违法事实。
3、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罚告〔2025〕0150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公司为微型企事业单位,按-2%裁量;违法行为类型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按11%裁量;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单位,按8%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按10%裁量;排污类别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按5%裁量;对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按2%裁量;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按4%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共计38% ,合计对你公司处罚金额38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拾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