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领域信息>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
| 索引号:000014349/2025-20723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2025]015007号 | 发文时间:2025-08-12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8-12 |
长环罚[2025]015007号
当事人名称:屯留县永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57595****U
地 址:屯留区余吾镇后河村
2025年6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你公司原建设的二烘一烧三条隧道窑由于窑体老化坍塌,2022年5月将原有隧道窑进行改造,2022年8月改造完成,改造后隧道窑窑体由原来的二烘一烧三条隧道窑改造为一烘一烧一条隧道窑,改造完成后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和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于2022年9月已开始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5年6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2、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
3、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屯留县永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罚告〔2025〕0150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裁量:你公司为小型企事业单位,按 -2%裁量;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为报告表(生产型),按6%裁量;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按0%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按10%裁量;排放污染物的性质为其他污染物,按2%裁量;对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按2%裁量;无整改措施,按10%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共计28%,合计对你公司处罚金额28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拾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