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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453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2-24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2-24 |
长环罚字[2024]015022号
企业名称:长治市凯路元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KX****F
地 址:屯留区渔泽镇金家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2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检测线处于运营状态;现场对车牌号为晋DJ***6、晋DJ***9、晋D2***5、晋D3***3车辆进行召回现场复检,显示结果为OBD检测通过,OBD检查合格,尾气检测合格,但与之前车辆排放检验报告OBD控制单元CAL ID代码、CVN码不一致,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12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长治市凯路元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4、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长治市凯路元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大小。
5、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长治市凯路元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4辆(晋DJ***6、晋DJ***9、晋D2***5、晋D3***3)汽车排放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6、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长治市凯路元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金额。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5年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50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你公司违法行为类型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4辆以上10辆以下的,按16%裁量;两年内违反次数为1次,按10%裁量;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按0%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2%裁量;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事业,按 -2%裁量,共计26% ,合计处罚金额13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拾叁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