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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242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1-20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1-20 |
长环罚字[2024]015021号
企业名称:山西北正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74107****A
地 址:屯留区康庄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0月28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臭气浓度一年开展两次监测,查阅2024年度上半年自行监测报告未对厂界臭气开展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10月2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2024年度上半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臭气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2、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上半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臭气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山西北正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4、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山西北正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及自行监测方案,证明你公司应该按照环评要求对厂界臭气浓度一年开展两次监测。
5、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山西北正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月份自行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上半年未对厂界臭气开展自行监测。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5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你公司违法行为类型为有监测方案,一个规定频次未监测的,按8%裁量;排污去向为工业区,按4%裁量;环境监管类别为简化管理,按3%裁量;废气类别为工业废气,按4%裁量;近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按2%裁量;你公司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按0%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2%裁量;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事业单位,按 -2%裁量,共计21% ,合计处罚金额4.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肆万贰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