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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44722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0-14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10-14 |
长环罚字[2024]015017号
企业名称:屯留县诚德超细玻璃微纤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59297****4
地 址:屯留区路村乡东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2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装卸石英砂时未采取喷淋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7月2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装卸石英砂时未采取喷淋措施的违法行为。
2、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装卸石英砂时未采取喷淋措施的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屯留县诚德超细玻璃微纤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50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你公司为小型企事业单位,按-2%裁量;违法行为类型为未采取任何措施,按17%裁量;物料类型为除涉煤以外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按4%裁量;排污去向为工业区和其他地区,按3%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按4%裁量;近两年内有一次环境违法行为,按3%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 ,按2%裁量;已停止违法行为且进行改正,按0%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共计31%,合计处罚金额3.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万壹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