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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9-23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9-23 |
长环罚字[2024]015008号
企业名称:长治市鑫合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KG****8
地 址:屯留区上村镇王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企业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沼气能源站建设项目已建成处于经营状态;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进行批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6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沼气能源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进行批复的违法事实。
3、长治市鑫合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5、你公司沼气能源站建设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50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你公司为微型企事业单位,按-3%裁量;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为非生产型报告表,按5%裁量;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按0%裁量;项目建设进程为生产阶段,按13%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按2%裁量;已停止建设并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按0%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共计17%,该项目总投资额为7049.90万元,罚款数额为7049.90万元×1%=70.499万元,合计处罚金额柒拾万肆仟玖佰玖拾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柒拾万肆仟玖佰玖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