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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766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6-12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行政处罚
标题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6-12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15005号

企业名称: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屯留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OK5****K

地     址:屯留区渔泽镇寺底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华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生态环境部第三轮监督帮扶组发现问题对你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发现:1、你公司短硫化罐硫化工段处于停产状态,长硫化切割工段处于生产状态;2、硫化工段采用密闭生产方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配套的生物洗涤和活性炭进行处理,现场核查生物洗涤污染治理设施观察口破裂,洗涤塔循环泵未开启,未添加生物菌,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2024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对生物洗涤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现场修复和调试,更换了观察口,培养了生物菌,循环泵已开启,处理设施已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3月12日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大队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的违法行为。

2、2024年3月12日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5、你公司整改情况报告,证明你公司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6、2024年3月16日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大队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复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5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针对你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轻微、近两年内违反次数1次,属于初次违法、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长环发﹝2024﹞4号)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长环发﹝2024﹞4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