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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1807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4-08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行政处罚 |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4-0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15004号
企业名称:山西中钢能源煤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70116****W
地 址:屯留区渔泽镇东古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峰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和信访举报问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2、现场检查148万吨/年捣固焦工程焦炉,在炉体修复期间,159号炉头有荒煤气溢出,出现无组织烟尘逸散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2月2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2、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3、山西中钢能源煤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5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针对你公司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你公司违法行为类型为应密闭的,按18%裁量;排污去向为工业区和其他地区,按3%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按4%裁量;废气类别为工业粉尘,按5% 裁量;近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按3%裁量;该公司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按0%裁量;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4%裁量;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事业单位,按0%裁量;共计37% ,合计处罚金额7.4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柒万肆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