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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440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3-14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行政处罚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3-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15002号

企业名称:屯留县祥瑞洗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77515****E

地     址:屯留区路村乡王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年入洗原煤180万吨生产线技改项目处于生产状态;2.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进行批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1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2024年1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环保科长赵*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3、屯留县祥瑞洗煤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4、你公司年入洗原煤180万吨生产线技改项目备案的通知及年入洗原煤180万吨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复印件,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5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你公司为小型企事业单位,按-2%裁量;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为生产型报告表,按6%裁量;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按0%裁量;项目建设进程为生产阶段,按11%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按2%裁量;已停止建设但未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按0%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共计17%,取值百分值小于20%,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800万元,罚款数额为1800万元×1%=18万元,合计处罚金额18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拾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