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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440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3-14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行政处罚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3-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15001号

企业名称:山西长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HE****8

地     址:屯留区渔泽岗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19日上午8时50分,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长治市监督帮扶第16轮18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上的颗粒物分析仪与采样管处于断开状态,采样管口套有一个白色线手套搭在颗粒物分析仪进气口上,并未与颗粒物分析仪进气口充分连接。采样管距离颗粒物分析仪25cm左右有一处折成近90度角,这段25cm的采样管外部的部分保温套管破损并固定在采样平台护栏上。2024年1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补充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3年12月19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长治市监督帮扶第16轮18组)工作人员及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24年1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2、2023年12月19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长治市监督帮扶第16轮18组)工作人员及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王世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王*旺、魏*华、魏*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

3、山西长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4、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5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你公司违法行为类型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按25%裁量;小时烟气流量(Q)为1万标立方米≤Q<20万标立方米,按3%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五天,按3%裁量;废气去向为工业区和其他地区,按3%裁量;废气类别为工业废气,按7%裁量;排污许可类别为重点管理单位,按5%裁量;你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并完全改正,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按2%裁量;你公司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事业单位,按0%裁量;共计48%,罚款金额等于百分值之和乘以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合计处罚金额48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肆拾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