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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45418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3]015019号 | 发文时间:2023-09-14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行政处罚 |
| 标题: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9-14 |
企业名称:屯留县华诚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56632****3
地 址:屯留区渔泽镇东古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英
2023年7月6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装卸煤过程中未采取喷淋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大队于2023年7月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3〕0150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针对你公司装卸煤过程中未采取喷淋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晋环规[2022]2号)附注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