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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44933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3]015017号 | 发文时间:2023-09-11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行政处罚 |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9-11 |
企业名称:长治市金炫友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7XL****A
地 址:屯留区上村镇积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栗*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2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转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未对露天堆存的原煤进行密闭,未进入原煤棚;露天运输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百日攻坚专项执法检查组于2023年6月2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及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大队于2023年6月27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及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3〕015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针对你公司未对露天堆存的原煤进行密闭,未进入原煤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你公司为微型企事业单位,按-3%裁量;物料类型为原煤,按12%裁量;排污去向为工业区和其他地区,按2%裁量;物料储量约为1100吨,按12%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按4%裁量;近两年内有一次环境违法行为,按3%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按2%裁量;已停止违法行为且进行改正,按0%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共计32% ,由于你公司行业类别为煤炭类重污染行业,在裁量表计算数额3.2万元的基础上上浮10%,合计处罚金额3.5万元。
针对你公司露天运输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你公司为微型企事业单位,按-3%裁量;违法行为类型为未采取任何措施,按17%裁量;物料类型为原煤,按6%裁量;排污去向为工业区和其他地区,按2%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按4%裁量;近两年内有一次环境违法行为,按3%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按2%裁量;已停止违法行为且进行改正,按0%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共计31% ,由于你公司行业类别为煤炭类重污染行业,在裁量表计算数额3.1万元的基础上上浮10%,合计处罚金额3.4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陆万玖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