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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34161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3]015012号 | 发文时间:2023-07-07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行政处罚 |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7-07 |
企业名称:长治市德铭增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K8****U
地 址:屯留区康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激光增长制造及维修项目处于生产状态,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未取得排污登记表,生产设备处于开启运行状态。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队于2023年5月2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3〕015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