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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34157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3]015013号 | 发文时间:2023-07-06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行政处罚 |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7-06 |
企业名称:长治市蓝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L7****5
地 址:屯留区麟绛街道办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霍*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厂区地面有积尘现象。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队于2023年6月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3〕015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你公司为小型企事业单位,按 -1%裁量;违法行为类型为应清扫、洒水的,按8%裁量;排污去向为工业区和其他地区,按4%裁量;废气类别为工业粉尘,按5%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按5%裁量;近两年内有一次环境违法行为,按3%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按3%裁量;已停止违法行为且完全进行改正,按0%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共计27%,计算处罚金额为5.4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肆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