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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2328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3]015007号 发文时间2023-06-15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行政处罚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6-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企业名称:屯留县鑫满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K5****3

    址:屯留区渔泽镇岗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企业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你公司建设完成一套加工处理废旧钢铁的生产线,上料机、粉碎磨、成型机各一套,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队于2023年5月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我局于20235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015007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你公司为微型企事业单位,按-3%裁量;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为生产型报告表,按8%裁量;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按0%裁量;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按8%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2%裁量;已停止建设但未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按6%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共计21%,你公司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20万元,因此罚款数额为2.4万元(120万元×2%)。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贰万肆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