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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32324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3]015006号 | 发文时间:2023-06-15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行政处罚 |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6-15 |
企业名称:屯留县元亨新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GR****2
地 址:屯留区上村镇上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萍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露天堆放大量原煤、泥煤,未苫盖。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队于2023年5月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3〕015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你公司为微型企事业单位,按-3%裁量;物料类型为原煤、泥煤,按12%裁量;排污去向为其他地区,按2%裁量;物料储量约为1000吨,按14%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按4%裁量;近两年内有一次环境违法行为,按3%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按2%裁量;已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进行改正,按4%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共计38%,计算所得罚款金额为3.8万元,由于你企业行业类别为煤炭类重污染行业,在裁量计算数额3.8万元的基础上上浮10%,合计对你企业处罚金额4.1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肆万壹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