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屯留旅游老爷山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领域信息>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3-28667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3]015005号 发文时间2023-06-02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处罚
标题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6-02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企业名称:山西潞安余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77673****5

    址:屯留区余吾镇前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23年4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号锅炉废气排放口于1月23日至25日存在氮氧化物超标的情况,超标显示数据为:50.91-133.67mg/m3,超标倍数为0.02-1.66倍,累计超标33小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51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015005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但根据你公司向监控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你公司系因承担屯留区主城区供暖任务,未及时停止锅炉运行导致超标排污行为,没有主观过错,符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