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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28667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3]015005号 | 发文时间:2023-06-02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处罚 |
| 标题: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6-02 |
企业名称:山西潞安余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77673****5
地 址:屯留区余吾镇前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
2023年4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号锅炉废气排放口于1月23日至25日存在氮氧化物超标的情况,超标显示数据为:50.91-133.67mg/m3,超标倍数为0.02-1.66倍,累计超标33小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3〕015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但根据你公司向监控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你公司系因承担屯留区主城区供暖任务,未及时停止锅炉运行导致超标排污行为,没有主观过错,符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