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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25109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3]015002号 | 发文时间:2023-05-15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行政处罚 |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5-15 |
企业名称:山西双玉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MR****D
地 址:屯留区渔泽镇岗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虎
2023年3月20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公司露天堆放散煤、煤泥,未采取苫盖措施,未进行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3〕015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万捌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