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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20429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3]015001号 发文时间2023-04-17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行政处罚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4-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企业名称:山西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KY****0

    址:屯留区康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23年2月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公司厂区南侧露天堆放有粉煤灰,部分未苫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3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01500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肆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