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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17954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3]015004号 | 发文时间:2023-03-31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行政处罚 |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3-03-31 |
企业名称:山西鑫丰腾达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31718****Q
地 址:屯留区渔泽镇寺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吉*
2023年3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原煤棚作业时大门未关闭,导致粉尘外溢;公司厂区院内堆存有原煤,未进密闭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3〕015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捌万捌仟元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肆万陆仟元罚款。
合计共处壹拾叁万肆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