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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1196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2]015027号 发文时间2023-02-20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行政处罚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2-20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企业名称:山西欣辽源工贸有限公司屯留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JR****6

  址:屯留区古城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22年12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经营状态;公司厂区内积尘严重,车辆装卸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喷淋降尘造成了扬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015027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肆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