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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11196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2]015027号 | 发文时间:2023-02-20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行政处罚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2-20 |
企业名称:山西欣辽源工贸有限公司屯留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0JR****6
地 址:屯留区古城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伟
2022年12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经营状态;公司厂区内积尘严重,车辆装卸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喷淋降尘造成了扬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2〕0150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共处肆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