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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11191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2]015023号 | 发文时间:2023-02-20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行政处罚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2-20 |
企业名称:屯留县尔安高科光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56632****G
地 址:屯留区路村乡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强
2022年12月5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窑炉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布袋损坏,粉尘无组织逸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2〕015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共处伍万捌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