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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1191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2]015023号 发文时间2023-02-20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行政处罚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3-02-20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企业名称:屯留县尔安高科光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56632****G

  址:屯留区路村乡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强

2022年125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窑炉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布袋损坏,粉尘无组织逸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015023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伍万捌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