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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2-52740 | |
| 发文字号:屯环罚字[2022]12号 | 发文时间:2022-08-26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行政处罚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08-26 |
企业名称:屯留县尔安高科光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5663****3G
地 址:屯留区路村乡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检查发现一台环保编码号牌为1-404T***4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经检测公司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不能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机动车尾气管理中心《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屯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共处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开户行:屯留农商行营业部 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
行号:402166403003 账号:479 103 012 007 040 010 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