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屯留旅游老爷山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领域信息>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2-52740
发文字号屯环罚字[2022]12号 发文时间2022-08-26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行政处罚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8-26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企业名称:屯留县尔安高科光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5663****3G

地     址:屯留区路村乡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检查发现一台环保编码号牌为1-404T***4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经检测公司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不能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机动车尾气管理中心《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屯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共处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开户行:屯留农商行营业部    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

行号:402166403003    账号:479 103 012 007 040 010 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