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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1416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3-16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环保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屯环罚字[2022]8号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2-03-16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屯环罚字[2022]8号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企业名称:山西潞安碳一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078337957P

地     址:屯留区余吾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时锋

2021年12月7日我局接到山西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监督帮扶组反馈问题,2021年12月21日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废矿物油未纳入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屯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共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开户行:屯留农商行营业部    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

行号:402166403003    账号:479 103 012 007 040 010 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