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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2-0343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1-25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环保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查封决定书屯环查字〔2022〕001号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2-01-25 |
山西潞安精蜡化学品有限公司屯留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OHMGDH8H
地址:屯留县余吾镇前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亚军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建设五条造蜡粒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进行查封,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该生产设施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1月24日起到2022年2月22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 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山西潞安精蜡化学品有限公司屯留分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屯留区人民政府或者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