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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92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1-14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 主题词:环保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屯环罚字[2022]4号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2-01-14 |
企业名称:山西潞安太行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330*******8(1-1)
地 址:屯留区余吾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恩
2021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储油罐未配套建设喷淋冷却装置。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屯环罚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共处贰拾玖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屯留农商行营业部 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
行号:402166403003 账号:479 103 012 007 040 010 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