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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0092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1-14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主题词环保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屯环罚字[2022]4号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2-01-14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屯环罚字[2022]4号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企业名称:山西潞安太行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330*******8(1-1)

地     址:屯留区余吾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恩

2021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储油罐未配套建设喷淋冷却装置。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屯环罚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共处贰拾玖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屯留农商行营业部    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

行号:402166403003    账号:479 103 012 007 040 010 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