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索引号:01236931-5/2015-1752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8-12-01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宣传、工作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制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18-12-01 |
一、为切实加强对长治市屯留区人民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类栏目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门户网站联系群众、互动交流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长治市屯留区人民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类栏目主要包括领导信箱、民意征集、网上咨询和专题报道等栏目,是区人民政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唯一窗口。
三、领导信箱栏目由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负责管理登记信访事项,并责成相关单位办理。民意征集栏目由意见征集单位与区政府信息中心联系,通过民意征集栏目发布征集议题,意见征集单位负责意见的管理、收集和汇总。咨询投诉栏目由区信访局主管,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办理。
四、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和区信访局作为分办督办单位,安排专人每天定时查看领导信箱、咨询投诉栏目,将信访事项及咨询投诉意见分发至相关承办单位并督促其办理。各承办单位明确专人每天及时收取分发到本单位电子信箱的信访事项和咨询投诉意见,并负责办理,让群众在网上的来信来访件件有着落、有回音。
五、各承办单位受理分发的信访事项时,应当下载打印,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政府相关领导阅批后,由承办单位将处理意见报送分办单位,由区政府信息中心在网站上统一答复、发布。经区政府相关领导阅批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应当经承办单位相关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原件送给分办单位存档,凡未送原件的一律视为未办理。
六、分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及咨询投诉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严谨、准确、及时,并及时向相关领导同志请示报告,并按照领导同志的批示或要求予以办理。承办单位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对群众反映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七、对信访事项及咨询投诉意见的办理答复意见,经保密审查符合公开发布条件的,分办单位应当在长治市屯留区人民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以公告为原则、不公告为例外。
八、专题报道栏目内容由政府信息中心和各单位共同策划制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门户网站做好专题报道栏目拟定工作,按要求完成专题的约稿并及时报送专题后续信息。要围绕政府重点工作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与区政府信息中心联系预约,拟定年度在线访谈计划,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在门户网站上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互动交流。
九、区政府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互动交流类栏目的技术保障和业务培训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