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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留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4-01-21       大    中    小      来源:

屯留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进一步规范主城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推进“清廉学校”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长治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长教办字〔2023〕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简化入学办理流程,科学划定学校的招生片区范围,实施“阳光招生”。均衡配置小学、初中教育资源,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确保主城区公办小学、初中划片就近入学比例达到100%;保障主城区各中小学施教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含残疾儿童少年、随迁子女)全部入学。

二、招生办法

主城区内中小学招生以学校为主体,采取“填报入学申请、部门核准确认、招生结果公示、家长社会监督”的办法进行。小学按划定的施教范围登记入学;初中按划片登记和划片基础上的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简化入学办理流程,确因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增多,需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方可招生。

三、中小学招生对象

(一)小学招生对象

各小学施教范围内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截止出生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

(二)初中招生对象

施教范围内当年小学毕业生。

四、报名入学流程

(一)发布招生公告(8月2日—3日)

各学校按照招生方案要求张贴招生公告,设立咨询台,多种形式宣传招生政策,设立招生咨询电话,疏通信息渠道,实施阳光招生。

(二)发放预报名表(8月4日—7日)

1.小学:施教范围适龄儿童监护人到对应施教区学校领取《预报名表》,按照报名要求,准备报名资料。

2.初中:符合报名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按照报名要求,准备报名资料。

(三)收取《预报名表》、资料审核(8月8日—8月23日)

学校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约定时间,分批次收取《预报名表》和相关资料原件和复件印。学校分类别整理入学材料,送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四)公示招生结果(8月24日—26日)

学校在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招生结果,公示期三天,无异议后,下发入学通知书。

(五)领取入学通知书(8月27日—28日)

学生监护人到校领取加盖长治市屯留区教育局学籍管理办公室公章的《入学通知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籍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发挥学籍管理对规范招生的重要作用,严格学籍注册程序和时间。中小学学籍注册按照“严格执行计划、规范入学手续、明确注册时限、逐校逐人审核”的办法进行。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超计划、无计划、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注册和转接。

(二)规范信息采集。各学校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学生信息应在入学时一次性采集,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全面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三)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学校要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手续,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中、重度残疾儿童通过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要按规定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等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还要做好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工作,重点关注脱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特殊群体学生,做好组织入学工作,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四)严格资格审核。各学校要选派精干人员承担招生入学工作,资料收取按照“谁收取、谁签字,发现问题、迅速查实”的办法进行,筑牢查实资料收集初核的第一关,及时发现招生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法现象,并按照《长治市公安局  长治市教育局关于维护良好招生入学秩序的通告》的规定,报请公安机关予以依法依规处置。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查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约谈、警告、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