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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308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9-09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离岗计划生育服务员 生活补贴 |
标题:2023年度长治市屯留区农村离岗计划生育服务员生活补贴发放名单公示 | |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 发布日期:2024-09-09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文件精神,根据《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离岗计划生育服务员给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长卫发〔2015〕228号)文件,落实并提高计划生育服务员的待遇。
一、补贴对象
1. 从1979年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来,从事过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计划生育服务员。
2. 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正常离岗并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或累计20年以上(含20年)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员。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离岗村级计生服务员,参照离职村支书.村主任,补贴标准的80%发放生活补助,即每人每月80元。
三、补贴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为群众服务,道德品质好,原则性强。
2. 正常离岗,包括因组织换届,健康状况,年龄偏大,主动辞职等原因离岗的。因工作失误,受党内或行政处分免职(依法罢免职务的).辞退的不能享受离岗补贴。
3. 原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职工,因工作需要由乡镇指派或退休后,担任村计划生育服务员的,以及原为村计划生育服务员后招录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离岗补贴。
4. 已通过集体资金办理并领取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离岗计划生育服务员领取保金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享受补贴,领取保金不足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5. 已经享受离岗村支书.村主任,乡村医生等其他有关财政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一项补贴。
6. 享受离岗补贴后,受到党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补贴。
7. 享受离岗补贴后,不再享受在岗时,省市区给予的计生岗位津贴。
8. 享受离岗补贴后,补贴对象亡故的,补贴终止。
现就2023年度农村离岗计划生育服务员生活补贴发放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0355-752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