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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2142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4-24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林业局 | 主题词:检查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林业局 2023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4-24 |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长治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局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2023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一、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设监督的检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2.检查对象:全区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设情况。
二、森林火灾隐患检查
1.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2.检查对象: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情况。
三、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地野生动物救护的检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检查对象:全区陆地野生动物救护情况。
四、狩猎证年检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2.检查对象:全区狩猎证的年检情况。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七条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2.检查对象:全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救护情况。
六、工作要求
1.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2.以上检查时间为2023年3月——2023年12月,具体检查时间由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全年不少于两次。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法律、法规规定日常巡查的除外。
3.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检查活动的指导,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4.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长治市屯留区林业局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