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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888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4-07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词检查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行政检查计划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4-07

长治市屯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行政检查计划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检查工作,圆满完成年度行政检查任务,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执法行为,根据长治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行政检查计划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屯留区人社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检查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5.《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领域

(一)日常用工管理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检查范围: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二)根治欠薪五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重点对在建工程项目落实根治欠薪的五项制度开展常态化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劳务分包单位规范日常劳动用工管理,源头预防欠薪问题。

检查内容: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权公示告知制度。

检查范围:屯留区范围内所有住房建设、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领域在建工程项目。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冬季至第二年春节前开展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检查内容:各类存在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检查范围:全区住房建设、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领域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使用农民工密集的用人单位。

三、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双随机、联合执法检查、日常巡视检查

四、检查时间

2023年4月--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