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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764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4-08 |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4-08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9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局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最高频次公示如下:
一、原则上,对同一企业年度现场检查频次,风险等级偏低的不得超过2次、风险等级中等的不得超过6次、风险等级高的不得超过12次。
二、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形确需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三、对人员流动性强、密集程度高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等,要合理确定检查频次上限。